申请人:杭州山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30257号“金金的手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过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04586号商标、第61305413号商标、第64272196号商标、第57325015号商标、第17384222号商标、第16329796号商标、第2478096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服务网站的部分截图;申请商标纹身贴的部分销售页面截图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三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