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企国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72484号“保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设计,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32043号、第1671567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及含义上具有差异,不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项目管理服务;管道保养咨询服务;清洁建筑物正面;产油设备的安装;机动车辆充电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油的开采和抽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