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10981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2109816

阅读:26506 2023-03-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加速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098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573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841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上海加速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098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573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841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有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发票、实际宣传图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8月6日第1802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广告传播策略咨询;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管理顾问;公共关系传播策略咨询;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发票未体现申请商标,宣传资料是申请商标与其他文字组合使用,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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