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华步周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置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81738号“华世大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3938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376878号商标、第6157615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不予注册,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的法定的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