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352216号“陕齿法士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陕齿法士特 37352216

阅读:136505 2023-03-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敏 委托代理人:济南成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7日对第37352216号“陕齿法士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法士特”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59…

  申请人: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敏

  委托代理人:济南成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7日对第37352216号“陕齿法士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法士特”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59619号“法士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212533号“法士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摹仿申请人“法士特”标识的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度的恶意,超出了正常经营需要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获得的荣誉、被申请人恶意证据、在先决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注册由大量商标,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的嫌疑。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期满未续展,丧失专用权。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出于自身发展需要,并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申请,于2019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润滑油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6年9月5日申请,于2017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工业用油脂等商品上。

  4、至本案审理时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43件商标,包括第33782701号“罗森 ROSSION”商标、第44010569号“武林风”商标、第48799007号“斗山”商标以及10多件“法士特”系列商标等,多集中于第1类防冻剂等、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专用权,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继续有效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人据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字形、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字号在先使用在润滑油等商品上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法士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难谓巧合。同时,被申请人作为经营地址位于山东省的经营者,但申请注册了包括申请人字号简称“陕齿”文字在内的10余件商标,且上述商标均围绕申请人已在先使用的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法士特”商标进行注册。加之,根据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诸如“罗森 ROSSION”、“武林风”、“斗山”等40多件商标,其中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相同或近似,对此被申请人并未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明显具有复制、抄袭原异议人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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