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444112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54444112

阅读:67670 2023-03-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巴布豆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礼忠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2日对第544441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境外母公司,申请人“巴布豆”、“BOBDOG”、“卡通狗狗图形”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

  申请人:巴布豆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礼忠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2日对第544441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境外母公司,申请人“巴布豆”、“BOBDOG”、“卡通狗狗图形”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的第4786910号“BOBDOG及图”商标、第4855653号“BOBDOG及图”商标、第8128646号“BOB DOG及图”商标、第12609940号“BOBDOG及图”商标、第23200324号“BOBDOG HOUSE及图” 商标、第1210799号“巴布豆及图”商标、第5771702号“Bobd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的著作权。被申请人注册的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大量模仿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具有主观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与关联公司巴布豆(中国)公司执照登记信息;2、(2013)沪闵证经字第2490号公证书;3、美术作品著作权和作品登记证书及相关材料;4、申请人产品所获荣誉资料;5、销售合同及发票、申请人维权资料;6、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0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2031年10月27日止。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已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我局已于2023年3月7日作出商评字[2023]第000006695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将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但该无效宣告裁定尚未生效。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引证商标六、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童装;西服;大衣;衬衣;围巾”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申请人与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可以证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六、七存在利害关系,故申请人可以据此提出针对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

  3、至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共申请注册了七十余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如阿迪达斯三叶草图形、纽巴仑图形、巴布豆图形、“FILA”、“帅兔米菲”、“回力兔”、“潮童芭布豆”等,其中部分商标在无效宣告中已被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被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主张、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案情等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童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童装、西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共申请注册了七十余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如阿迪达斯三叶草图形、纽巴仑图形、巴布豆图形、“FILA”、“帅兔米菲”、“回力兔”、“潮童芭布豆”等,其中部分商标已在无效宣告中被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而被宣告无效。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等的行为难谓善意。据此,我局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须考虑他人所述的作品(以下称涉案作品)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他人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及争议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等因素。具体到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之作品尚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保护的对象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申请人商标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另外,对于《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适用问题,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有关实体条款予以保护,故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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