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振东五和医养堂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义人:山西振东五和医养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774125号“五和医养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05589号“五和”商标、第50357032号“五和伊面”商标、第14214492号“伍和”商标、第8154225号“五和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山西振东五和医养堂股份有限公司,故我局将其视为本案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三、四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