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匀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81131号“苏城故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07093号“苏城往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690561号“苏城往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103066号“苏城故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申请商标的门店照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苏城故事”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苏城往事”及引证商标二“苏城往事”、引证商标三“苏城故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