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趣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023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40075号图形商标、第10903156号“兴昌锁业 XINGCHANG及图”商标、第5219635号“双爱SHUANG AI及图”商标、第17928348号图形商标、第12745707号图形商标、第9391011号“力仁及图”商标、第9391005号“家安人和及图”商标、第143008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至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已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明、网页图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七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及引证商标八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生物指纹门锁;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数字门锁;电子防盗装置;电磁锁;指纹挂锁商品与两枚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两枚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上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 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视频显示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