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山田聪达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中源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40326号“山水田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37290号“山水桃园”商标、第4700586号“山水”商标、第55595317号“山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工业用胶、树木嫁接用胶黏剂、墙纸用黏合剂、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墙砖黏合剂、聚醋酸乙烯乳液”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书及商标初审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工业用胶、树木嫁接用胶黏剂、墙纸用黏合剂、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墙砖黏合剂、聚醋酸乙烯乳液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的其余商品驳回的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在“除粘分离剂;鞋粘合剂”商品上使用已被撤销在上述两项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