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雷蒂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致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45274号“RADI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9428590号“RADIUS”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0288666号“RADIUM”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