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尚美数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26819号“尚客优悦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3090856号“尚客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故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