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雪妮芳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泉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雪妮芳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泉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1145432号“诗曼婷L'MAT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诗曼婷L'MAT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34651号、第5277720号“曼诗婷MANSMILI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25类“服装;内裤(服装);内衣”、第35类“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145432号“诗曼婷L'MAT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