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中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18488号“一串时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48086号“壹时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557869号“壹玖时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433920号“壹玖时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我局生效决定在水过滤器、油净化器以外的商品上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