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帝舵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桐乡市濮院欧森服装网店
异议人帝舵钟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桐乡市濮院欧森服装网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第29526110号“帝度DID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帝度DID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首饰用小饰物;珠宝首饰;翡翠;项链(首饰);手镯(首饰);银制工艺品;钟;手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26258号“帝舵”商标、第361704号“帝舵表TUDO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贵重金属烟灰缸;贵重金属徽章;贵重金属盒;贵重金属雪茄烟小盒;饰品(珠宝);宝石;钟;闹钟;原子钟”等。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帝舵表TUDOR及图”商标经其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首字相同,文字读音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526110号“帝度DID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