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久江泵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00192号“柴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具有显著性和独特创意的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任何规定。申请人列举了类似情形商标已注册的案例。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等特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