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运通市场及发展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88805号“美国运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80021号“运通1号”商标、第17677572号“运通公益WINTOP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2、申请商标中的“美国”真实表示服务来自于美国,不会令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3、申请人已在中国和美国取得多件“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商标的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5、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在美国申请注册的“AMERICAN EXPRESS”、“美國運通”商标;2、百度百科上关于“美图运通公司”的介绍;3、申请人媒体报道、经营销售等商标使用证据;4、申请人的行业排名情况;5、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6、经公证的美国商标注册证;7、美国商标注册证明文件认证件(复印件);8、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9、引证商标一撤销案件决定书;10、其他商标资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承保、募集慈善基金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运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保险承保、募集慈善基金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保险承保、募集慈善基金之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美国”为外国的国家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整体未能使之产生区别于美国国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