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820305号“雪蓓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雪蓓滋 34820305

阅读:107731 2023-04-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韩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湛江市翱越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对第34820305号“雪蓓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前,申请人已在第30类相关商品上在先使用“雪贝滋”商标并有一定…

  申请人:王韩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湛江市翱越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对第34820305号“雪蓓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前,申请人已在第30类相关商品上在先使用“雪贝滋”商标并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的商标明显超出其经营范围,名下部分商标有傍名牌的嫌疑,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身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被申请人的大部分商标为关联公司企业商号的全类别注册,是防御性行为,不构成囤积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2019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8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雪贝滋”商标的抢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的“雪贝滋”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但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支持其主张,申请人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7日

本文《关于第34820305号“雪蓓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雪蓓滋 3482030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1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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