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子倩
异议人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子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6期《商标公告》第2952594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91094号、第4613492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文字处理;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图形的构图、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52594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