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迅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97124号“+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14543号“+UJSTYLE +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9187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10期《商标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81124号“+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9186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09期《商标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10812号“亚笔YABI +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9184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10期《商标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23887号“QUODDY +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9182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05期《商标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261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4489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33期《商标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257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被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4487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25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