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灵山县天御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桂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梁莲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9日对第51631559号“巧女九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巧妇9妹”、“巧妇九妹”原名甘有琴,于2017年5月19日开始在今日头条和西瓜视频上传视频,主要分享农村原生态生活及美食,并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家乡水果销售,是三农领域创业成功的标杆。2017年8月18日,申请人与杨成先生共同投资成立“灵山县天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由“巧妇九妹”甘有琴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过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持续使用和推广, “巧妇9妹”、“巧妇九妹”品牌已经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8379979号“巧妇9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406927号“巧妇9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巧妇9妹”、“巧妇九妹”是申请人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有琴的艺名,争议商标与甘有琴艺名高度近似,损害了甘有琴女士的在先姓名权。三、争议商标构成恶意抢注,属于典型的傍名牌、搭顺风车的行为。四、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注册了超过23件商标,涵盖了第9类、第12类、第25类、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35类、第42类、第43类等相关商品、服务,已经远远超过合理生产经营的需要,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信息;
2、“巧妇9妹”百度百科打印件;
3、申请人部分工商档案信息;
4、灵山县天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部分工商档案信息;
5、“巧妇9妹”淘宝鲜货点部分打印件;
6、“巧妇9妹”部分宣传视频;
7、在先“巧妇9妹”品牌产品网上销售记录;
8、“巧妇9妹”甘有琴新闻报道;
9、“巧妇9妹”甘有琴部分录制、参加节目现场图片;
10、“巧妇9妹”部分钦州日报、半月谈、今日头条等报纸、期刊或杂志宣传报道;
11、“甘有琴”公益捐款证明;
12、部分政府、协会和商务局邀请函、通知;
13、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所或荣誉;
14、申请人及管来拿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有琴”所获部分荣誉;
15、“巧妇9妹”甘有琴参加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分享扶贫故事现场照片;
16、习近平主席与“巧妇9妹”甘有琴、广大代表合影;
17、部分在先“巧妇9妹”不予注册决定书;
1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水果;腌制蔬菜;果冻;熏肉;豆腐;肉罐头;鱼肉干;咸蛋;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1年10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所有人均为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制品、干食用菌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饲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灵山县天御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8日,卢业明是经理,甘有琴是执行董事,杨成是监事;灵山县天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18日,法定代表人是甘有琴。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有琴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了自2017年的广西要闻、2018年至2020年10月的手机广西网、中国网、大辽网、央广网、腾讯网、广西新闻网、CCTV节目官网、亿邦动力网、百度、广西频道等媒体证据,显示“巧妇9妹”甘有琴自2017年5月19日通过自媒体分享美食、农村生活、家乡特产等,仅一天就有20多万关注量。2018年1月开始电商,2018年,通过电商平台销量达300多万,2019年达900多万,拥有粉丝1000多万,其拍摄的视频点击率过亿。2018年,“巧妇9妹”甘有琴获得全国三农人物奖和全国最美家庭等荣誉。无论是申请人、申请人的关联公司还是上述媒体,都将“巧妇9妹”作为甘有琴的代称进行宣传报道,相关公众能够将“巧妇9妹”与甘有琴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灵山县,争议商标文字与“巧妇9妹”构成实质性近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极易将争议商标文字指向“巧妇9妹”甘有琴。被申请人在未经“巧妇9妹”甘有琴的许可,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甘有琴在先姓名权的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姓名权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大部分是“巧妇9妹”使用在美食、水果等商品上的宣传和使用证据,这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不类似,故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也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五、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在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
因《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