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009728号“战术行动小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战术行动小队 63009728

阅读:104191 2023-04-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星月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09728号“战术行动小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战术”指“指导和进行战斗的方法”,申请商标“战术行动小队”整体含义为“申请人希望能够对自身发展进行长远布局,在游戏中培…

  申请人:北京星月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09728号“战术行动小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战术”指“指导和进行战斗的方法”,申请商标“战术行动小队”整体含义为“申请人希望能够对自身发展进行长远布局,在游戏中培养消费者高效的行动力和团队协作能力,从而在申请人的产品及服务中找到更多娱乐放松的方式”。申请人已经将“战术行动小队游戏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战术小队”游戏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战术行动小队”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战术小队”游戏名称与本案申请商标“战术行动小队”具有一定区别,且本案少量的商标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从而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0日

本文《关于第63009728号“战术行动小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战术行动小队 6300972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1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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