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山市冉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一群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华港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山市冉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一群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28860052号“一群狼QCWOLV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群狼QCWOLVES”指定使用于第11类“电炊具;冰箱;排气风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672589号、第26687310号、第26681575号、第26672613号“一群狼”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7类“洗衣机”、第9类“集成电路”、第11类“灯”、第35类“广告”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特点、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860052号“一群狼QCWOLVE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