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杜松林
委托代理人:重庆旭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杜松林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2期《商标公告》第27122422号“DAY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AYU”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旅游房屋出租;饮水机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关联企业的在先企业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关联企业字号文字构成区别明显,因此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122422号“DAY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