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泉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蒂尼(珠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6日对第21003229号“MAIRTIN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99365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在“印刷出版物”商品上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介绍、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页、“磨铁阅读”APP页面及相关介绍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外观设计、含义和呼叫上区别明显,并未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并存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作为一家专业的绘画工具及文创产品研发商,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作为品牌对外主标识,是完全善意的,并未抄袭或摹仿任何的他人商标。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在“印刷出版物”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企业简介、参展图片、产品图片、产品销售和推广材料、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及所获荣誉材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北京图行明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绘画用纸;铅笔;画家用刷(画笔);画家用画架;绘画材料;油画棒;雕塑黏土用模具(艺术家用原材料);画家用调色板;毛笔;印刷出版物”商品上,该商标于2018年12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马蒂尼(珠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名下。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9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海报;书籍;印刷出版物;连环漫画书;杂志(期刊)”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区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印刷出版物”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