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43268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5432686

阅读:46435 2023-04-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混天绫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味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326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110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品牌…

  申请人:广州混天绫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味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326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110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品牌,已进行版权登记并在相关类别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享有一定知名度,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商标使用宣传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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