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伊尔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19967号“MY 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86225号“A+及图”商标、第22148464号“A+”商标、第33095024号“至美未来 MYA MAKE YOU ACHIEVE”商标、第3896055号“A+及图”商标、第3896060号“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纸巾、消毒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红十字”标志,指定使用在消毒湿巾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是与“红十字”标识有关,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