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60099号“ATOMIC HE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TOMIC HEART G1660099

阅读:124601 2023-04-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SLIMAO LIMITED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0099号“ATOMIC HE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28703号“原子之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

  申请人:SLIMAO LIMITED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0099号“ATOMIC HE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28703号“原子之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ATOMIC HEART”,可译为“原子心”,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电信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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