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杭州情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汇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沾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情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沾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1288978号“情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情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果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98620号、第17198358号、第17198476号“情咖”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通讯”、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我局核实,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2000余件商标,其中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且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并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也未提交其商标使用或意图使用的相关证据。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并且明显有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知名商标完全相同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288978号“情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