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艾阔思 30798127

阅读:26569 2020-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悠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悠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30798127号“艾阔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悠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悠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30798127号“艾阔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艾阔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加热装置;便携式取暖器;家用超声波消毒器;非个人用除臭装置;非医用熏蒸设备;蒸发器;空气消毒器;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电热水瓶;干燥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第15098769号“IQOS”商标、第15098772号“IQOS”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子蒸发器;蒸发器;带电线的蒸发器;加热装置;液体加热用装置;加热装置(用于加热烟草和烟草制品的)”等。双方商标在中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798127号“艾阔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艾阔思 3079812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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