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志愿者联合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摩尔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89720号“玫瑰奖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48318号“玫瑰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576099号“玫瑰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557901号“玫瑰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679599号“玫瑰诗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527301号“玫瑰财富ROSECAIFU.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385372号“玫瑰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817419号“玫瑰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658820号“玫瑰联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三分别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3、引证商标四经商评字(2022)第26233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4、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第1、2、3项可知,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玫瑰奖章”构成,与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汉字“玫瑰财富”、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汉字“玫瑰园”、引证商标七汉字“玫瑰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市场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仅由汉字“玫瑰奖章”构成,整体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此外,鉴于引证商标八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