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毛文镭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9日对第35470252号“食尚领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最大的塑料管道及管件生产商,是中国领先的大型建材家居产业集团,申请人使用在管道系统产品上的“联塑”、“联塑 L&S及图”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自2012年即开始使用“领尚 LESSO”商标,并将其与申请人的知名商号、商标“联塑”组合使用。“领尚 LESSO”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311842号“领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60666号“LESSO领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860709号“联塑领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887566号“领尚品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关于申请人启用英文商标“LESSO”构思由来的证明文件及部分新闻报道;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在先不予注册决定书、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程序于2021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饭店等服务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获准注册,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由中文“食尚领地”构成,与引证商标一“领尚”、引证商标二“LESSO领尚”、引证商标三“联塑领尚”、引证商标四“领尚品味”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差异较为明显,且整体含义具有明显区别,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尚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各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举证其他案件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的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