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星球小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19841号“可茶可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用在茶味汽水、咖啡味软饮料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与商品种类、原料相联系,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特征,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