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衙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诺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株洲橙心宸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7日对第29460980号“Lei肥锅饺 THE FAT OF DUMP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过于夸大其产品质量,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其产品内容造成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缺乏显著性。争议商标会造成相关大众的混淆,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包子;饺子”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9年4月20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Lei肥锅饺 THE FAT OF DUMPLING及图”使用在除“饺子”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饺子”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三、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饺子”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