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照星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64818号“老丁卤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74090号商标、第64303975号商标、第6428574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三在异议中,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票据、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尚未生效。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显著识别汉字“老丁”,文字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引证商标二、三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