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03139号“火星人集成家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12838号“幕景寝具MUJING 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09403号“澳美名居AOMEIMINGJU 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