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岳阳市小龙虾行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和协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99360号“岳阳小龙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时提交了“岳阳小龙虾”地理标志的年鉴记载资料、使用管理规则和地域环境人文因素说明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19年《岳阳年鉴》;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相关说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 1、申请人提交的2019年《岳阳年鉴》(中州古籍出版社2019年10月出版)尚不足以证明该标识的客观存在及声誉,且不足以证明岳阳小龙虾的商品品质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
2、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仅阐述了申请商标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第六条仅阐述产品品质,未充分分析、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有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且第五条与第六条未形成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岳阳小龙虾”的商品品质与其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存在必然关系。
3、《“岳阳小龙虾”地域环境、人文因素决定说明》尚不足以证明“岳阳小龙虾”的商品品质与其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存在必然关系。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