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自然之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新坐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59493号“五圣茶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40685号“五圣文创 WUSHENG CUL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79945号“圣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信息、其他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01月27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故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鉴于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广告;户外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为他人推销”八项复审服务。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八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八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