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洛特蒂尔伯里提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50024号“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我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6430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12147号“弓匠 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4544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状态不确定,已有类似案情商标获准注册,与引证商标未判为近似商标,申请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决定,其指定使用在“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流动图书馆”服务上人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CT”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引证商标二文字“T”及圆形外圈图形在字形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音乐;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娱乐服务(提供在线多玩家电子计算机游戏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虚拟现实游戏厅服务;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影;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各种无线网络和电子设备在线提供虚拟现实和交互式游戏服务;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通过网站提供娱乐信息;通过声音和图像制作声音和图像记录;录音制作;视频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准使用的演出、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提供教育信息;安排娱乐活动;组织娱乐活动;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举办娱乐活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提供教育信息;安排娱乐活动;组织娱乐活动;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举办娱乐活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