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太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74461号“PRIME 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757814号“非刀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