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大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56672号“DALII OFFICI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256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040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5801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3093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1940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G16110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以及国际注册第G8111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失效,故该三枚商标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英文“OFFICIAL”含义为“正式的”等,用作商标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的外文“DALII”与引证商标四至七中的外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四枚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