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619772号“AIR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IREI 62619772

阅读:131118 2023-06-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德鲁•库里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19772号“AIR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手杖商品,第31318729号“AIRV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第16557315号“AI…

  申请人:德鲁•库里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19772号“AIR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手杖商品,第31318729号“AIRV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第16557315号“AIRF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注销,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三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企业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已放弃手杖商品,故我局在手杖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旅行箱、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包、钱包(钱夹)、伞、宠物服装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旅行箱、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包、钱包(钱夹)、伞、宠物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杖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1日

本文《关于第62619772号“AIR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IREI 6261977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1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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