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672074号“黔酒壹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黔酒壹号 50672074

阅读:166926 2023-06-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50476号《关于第50672074号“黔酒壹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47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

  申请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50476号《关于第50672074号“黔酒壹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47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1805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我局认定申请商标与第7705346号“黔酒壹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认定正确,但鉴于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且已作出转让公告并生效,故引证商标已经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1日

本文《关于第50672074号“黔酒壹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黔酒壹号 5067207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1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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