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秀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22504号《关于第45053390号“SHOWPL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34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55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该判决,提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9951213号“Show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经依法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第38491203号“snowplus”商标、第43322361号“雪加 SNOW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