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云(新加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67427号“诸神之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1374749号“诸神之怒”商标、第27620529号“诸神之神”商标、第31357974号“诸国之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撤销,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