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逗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50783号“职教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97759号、第64975225号、第6446662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寓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并未仅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构成、呼叫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职教课堂”指定使用在培训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