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享游购(浙江)商贸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98636号“享游购 XIANGYOUGOU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91197号、第15765905号、第51186869号、第28267305号、第29681364号、第30086343号、第53149554号、第5435226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企业字号,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照片、网络平台截图、发货单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享游购 XIANGYOUGOU及图(指定颜色)”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服务内容相关联,而不易被识别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诸引证商标的区分性。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且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