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473065号“半打一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半打一配 66473065

阅读:123417 2023-06-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博朗菲琳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73065号“半打一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半打一配”是申请人精心构想,使用在申请商标所指定的服务项目上具有天然的显著性的商标。“半打一配”字面意思是对半…

  申请人:博朗菲琳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73065号“半打一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半打一配”是申请人精心构想,使用在申请商标所指定的服务项目上具有天然的显著性的商标。“半打一配”字面意思是对半六个作为一个配置,其中“半打”为一打的一半,是六个的意思,指六个集中在一起配置,作计数词,不作数量或质量。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获得较大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半打一配”用于指定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特点描述的词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在案并无证明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进而能够在指定商品上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5日

本文《关于第66473065号“半打一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半打一配 6647306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0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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