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视智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32988号“ikang Cardiac Rehabilitation 爱康心康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45816号“爱康优选”商标、第60603614A号“爱康网”商标、第52888568号“爱康购”商标、第10539611号“心灵舞蹈 HEART DANCE”商标、第14983525号“友金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读音、含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具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声明对于申请商标中的“CARDIAC REHABILITATION”文字放弃专用权,以申请商标图样的剩余部分作为商标进行识别与区分,则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相同类别上已有诸多近似商标共存注册使用,且引证商标之间共存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准予共存。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人主张放弃文字“Cardiac Rehabilitation”的专用权,就消费者而言其仍为商标的组成部分。申请商标中的“Cardiac Rehabilitation”可译为“心脏病的修复;心脏的康复”等,使用在指定的“生物学研究;技术研究”等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认读中文“爱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其余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