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美生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闻名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44465号“MEISHENGJIAJ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48808号图形商标、第9714741号“MILLIKEN VALVE COMPANY M”商标、第11240670号“MZ”商标、第16146368号“金谯唛 JM JINQIAOMAI及图”商标、第239244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5日